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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於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
01 Mar 20181. 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引入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今日開始實施。
2. 在新發牌制度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申請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任何人在香港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亦須遵從《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所載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而公司註冊處人員會進行實地巡查,以確保有關服務提供者遵從相關規定。
3. 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已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並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的業內人士,自2018年3月1日起會被當作已獲批給牌照,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該等人士可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28日的過渡期內申請牌照。如當作持牌人在過渡期內申請牌照,則該當作已批給的牌照通常會在該項申請獲批准、被拒絕或被撤回時,即告失效。如當作持牌人沒有在過渡期內申請牌照,則該當作已批給的牌照會在過渡期於2018年6月28日結束後不再有效。
4. 公司註冊處設立了一個新辦事處,即「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該辦事處位於九龍灣,負責執行新發牌制度。詳情請瀏覽本處的新網站www.tcsp.cr.gov.hk。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申請人只需完成簡單的用戶登記程序,亦可以在該網站以電子形式提交申請。
5. 如對新規定有任何查詢,可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及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公眾假期除外)致電熱線3142 2822,或電郵至[email protected]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