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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
02 May 2019
檢控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
相信你已經知道,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已於2018年3月1日生效。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方可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
不過,本處注意到一些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情況,違反了《打擊洗錢條例》所載的規定。截至2019年3月底,公司註冊處針對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罪行,已向22宗個案提出檢控。違例者一經定罪,除被法院判處罰款外,更被法院頒令取消其於指明期間內持有牌照的資格。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53F條,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院亦可頒令取消該人於指明期間內持有牌照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