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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申請人因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定罪
21 Feb 2019公司註冊處最近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 第53ZN(1)條檢控一名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申請人,指其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該名申請人承認控罪,已被定罪。詳情請參閱夾附的通函。
2. 謹此提醒,任何人在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的條文向處長提交申請、通知或其他文件時,須確保所提供的資料均屬完整、真實及正確無誤。
公司註冊處最近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 第53ZN(1)條檢控一名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申請人,指其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該名申請人承認控罪,已被定罪。詳情請參閱夾附的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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